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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北省全省性体育类社会组织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5-08-25 17:00       来源:湖北省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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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1043137/2025-28086 分    类 体育
发布机构 湖北省体育局 发文日期 2025-08-22
文    号 鄂体〔2025〕33 号 有 效 性 有效

关于印发《湖北省全省性体育类社会组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全省性体育类社会组织,省体育局各有关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性体育类社会组织管理工作,更好地维护社会组织合法权益,不断提升社会组织治理能力和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省体育局修订了《湖北省全省性体育类社会组织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湖北省体育局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全省性体育类社会组织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鄂体〔2019〕30号)同时废止。


附件:湖北省全省性体育类社会组织管理办法



湖北省体育局  湖北省民政厅

2025年8月22日

湖北省全省性体育类社会组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发展要求,促进全省性体育类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和《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由省民政厅作为登记管理机关,省体育局作为业务主管单位依法登记成立的全省性体育类社会组织,包括全省性体育类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等,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三条省体育局依法实施行业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省性体育类社会组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前置审查;

(二)负责全省性体育类社会组织换届、修改章程、年检、年报的初审工作;

(三)协助省民政厅或其他有关部门查处全省性体育类社会组织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未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行为;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取缔非法全省性体育类社会组织;

(四)负责对全省性体育类社会组织的内部管理和业务活动实施监管。包括思想政治工作、赛事活动、财务制度和人事管理、对外交往、社会信用、捐赠资助等事项,督促指导全省性体育类社会组织内部管理问题的整改;

(五)负责监督、指导全省性体育类社会组织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六)组织指导全省性体育类社会组织的清算工作;

(七)其他应由省体育局履行的职责。

第四条省体育局指导和支持全省性体育类社会组织提高自我管理和自我发展的能力,采取政府购买服务、设立项目资金、补贴活动经费、设立孵化培育资金、建立孵化培训基地等措施,加大对全省性体育类社会组织的扶持力度,并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逐步增加扶持经费预算。

第五条湖北省体育总会(以下简称省体育总会)是团结各类体育组织和体育工作者、体育爱好者的联合性体育社会团体,可吸纳其他社会组织、体育相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为会员。协助省体育局对全省性体育类社会组织进行管理,日常工作由省体育总会秘书处负责。

第六条主管全省性体育类社会组织实行“党组(党委)统一领导、省体育局群众体育处牵头,业务主管处室负责、相关处室协同配合”的管理体制。

第七条省体育局各直属单位根据运动项目业务归口等对有关全省性体育类社会组织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党建管理

第八条中国共产党湖北省体育类社会组织行业委员会在中共湖北省委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指导、湖北省体育局党组领导下开展工作。中国共产党湖北省体育类社会组织行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与湖北省体育总会行业党建工作部合署办公。

第九条中国共产党湖北省体育类社会组织行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体育工作系列重要论述精神,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决策部署;审核全省性体育类社会组织重大事项,领导全省性体育类社会组织加强行业规范和自律管理,为全省性体育类社会组织理事会、监事会依照法律和章程开展工作提供政治和组织保障,确保全省性体育类社会组织坚持正确的发展方向;制定实施全省性体育类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规划,领导全省性体育类社会组织和指导市州、直管市和神农架林区体育类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做好党员教育管理与监督等工作;审核全省性体育类社会组织负责人;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条全省性体育类社会组织应落实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有关要求,专职工作人员中有党员的全部建立党组织,有正式党员3名以上的全部单独建立党组织;有3名以上党员但不能转移组织关系的,建立临时党组织。全省性体育类社会组织党组织由中国共产党湖北省体育类社会组织行业委员会批准设立,并按期进行换届。全省性体育类社会组织党组织应健全党建工作制度,落实“三会一课”制度;规范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严格党费缴纳管理,积极开展好主题党日活动。暂不具备组建党组织条件的,通过建立群团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途径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章成立、变更及注销登记

第十一条全省性体育类社会组织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换届、年检、年报的审查工作,应坚持“便民、规范、高效、廉洁”的原则。

第十二条成立登记。成立全省性体育类社会组织须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住所、专职工作人员、合法资产和经费来源,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体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办法执行,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成立单项体育社会团体所从事体育项目须为国家体育总局公布的体育项目或在省内具有较好群众基础的体育项目。

(二)成立高危险性体育项目体育社会团体,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从业资格。

(三)成立非体育单项社会团体,必须具有体育行业某个业务领域的代表性或广泛的体育人群基础,能够真实客观反映该领域发展需要或群体的共同诉求。

(四)成立体育民办非企业单位(体育社会服务机构)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原则上由县级体育部门审核并担任业务主管单位,同级民政部门或行政审批机构登记;业务范围涉及体育校外培训的,参照《湖北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办理流程(试行)》执行。

(五)成立体育基金会须以体育公益为目的,且有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的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六)发起人或发起单位在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具有代表性、权威性和广泛性。拟任负责人须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章程规定的程序表决。

(七)原则上不成立与已有全省性体育类社会组织业务范围相同或相似的社会团体。

第十三条变更登记。社会团体变更登记包括名称、业务范围、住所、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业务主管单位、章程修改、注册资金等事项;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变更登记包括名称、业务范围、住所、法定代表人、章程修改、注册资金等事项;基金会变更登记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原始基金等事项。

第十四条注销登记。全省性体育类社会组织办理注销登记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省体育局指导下,完成清算工作,经审查同意后,到省民政厅办理注销手续。依法撤销登记的全省性体育类社会组织应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章内部治理

第十五条全省性体育类社会组织应落实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全省性体育类社会组织召开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大型学术报告会等重要会议,应提前30日向省体育局报告,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还需向省民政厅报告。

(二)全省性体育类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等活动,应在每年1月和6月,向省体育局申报活动计划,省清理和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

(三)全省性体育类社会组织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省体育局和省民政厅报告,需办理手续的,应办理相关手续。

(四)其他应向省体育局报告的事项。

第十六条全省性体育类社会组织应当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议事规则,对重要人事任免、重要项目安排、重大改革举措和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要提交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集体研究决策;建立健全自律规范、自律公约和职业准则,不断提升内部治理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积极参加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参与申报社会组织有关奖励项目。

第十七条换届管理。全省性体育类社会组织应按照章程的届期规定如期进行换届。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或提前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体育局和省民政厅批准,但延期换届最多一次、最长不超过一年。全省性体育类社会组织换届,应当提前将换届工作方案和拟任负责人提名人选报省体育局批准同意,方可召开新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对章程无明确规定或政策把握不准的事项,可提请省民政厅指导。产生新一届负责人一个月内,应当到省体育局和省民政厅履行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人员任职管理。全省性体育类社会组织负责人、理事、监事、法定代表人任免应接受省体育局监督和指导。党政领导干部在社团兼任领导职务的,需每年向省体育局党组书面报告履职、取酬、报销费用等情况,不得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或获取其他额外利益,也不得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具体依照《湖北省全省性体育类社会团体负责人任职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分支(代表)机构管理。体育社会团体设立分支(代表)机构,变更分支(代表)机构名称、住所、业务范围、活动地域、负责人,注销分支(代表)机构的,应当报省体育局批准同意后,按章程规定提交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表决通过。分支(代表)机构不得另行制定章程,不得再设分支(代表)机构,其法律责任由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社会团体承担。分支(代表)机构应按其所在的社团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该社团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二十条印章管理。全省性体育类社会组织印章的刻制、使用,遵循合法性、严肃性和可靠性原则,落实专人保管,做好印章管理,档案记录和整理归档。

第二十一条档案管理。全省性体育类社会组织应建立和完善档案管理工作制度,维护档案管理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做到及时收集资料、整理资料,以保证档案的齐全完整,准确无误。

第二十二条信息公开。全省性体育类社会组织应规范信息公开工作,以规定的方式向会员或社会公布并确保信息公开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组织基本信息、业务活动信息、服务收费信息、评估等级信息和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二十三条外事管理。全省性体育类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外事管理责任制度,不得以挂名方式开展境外合作,不得将有关捐赠及合作项目委托其他组织运营,不得以分支(代表)机构名义接受境外捐赠、开展境外合作。接受境外捐赠、开展境外合作前,要加强风险评估和论证工作,订立书面合作协议,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第二十四条安全管理。全省性体育类社会组织应按照“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原则,强化和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积极配合相关政府部门监管,坚决维护行业安全发展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六章财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全省性体育类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业务主管单位应当加强对社会组织的财务监督。

(一)全省性体育类社会组织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监督下,充分发挥监事会的作用,严格按照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湖北省社会组织财务管理规范》执行;

(二)党政领导干部兼职期间,确属需要的工作经费,要从严控制,参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执行。

(三)建立财务收支情况定期报告制度。每年度向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财务报告;

(四)建立财务审计制度。业务主管单位应当对全省性体育类社会组织财务收支情况及其管理的社会捐赠进行审计监督,定期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其财务进行审计。全省性体育类社会组织名称、会长、秘书长、法定代表人变更以及换届、年检、年报须进行财务审计;

(五)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全省性体育类社会组织对购入或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要建立固定资产管理账目。保证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加强有效使用,防止流失;

(六)按照“公开、自愿、质价相符”的原则,规范全省性体育类社会组织收费行为,严禁巧立名目乱收费,防止只收费不服务,只收费不管理的现象。

第二十六条全省性体育类社会组织应科学设置财务管理机构,配备专业财会人员,暂时难以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的,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持有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代理机构代理记账。

第二十七条全省性体育类社会组织的财务由省体育局群众体育处牵头聘请第三方对其进行审计,两年全覆盖,四年轮两回。全省性体育类社会组织应积极配合审计工作,每年按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年度财务报告。


第七章业务管理

第二十八条发展规划管理。全省性体育类社会组织应着眼自身健康发展,结合全省体育工作规划,做好周期发展规划,并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应发挥专业优势,在场地设施建设、赛事活动组织、运动项目推广、科学健身指导等方面,主导制定或参与、协助有关部门制定相关行业(团体)发展规划和标准。

第二十九条赛事活动管理。全省性体育类社会组织应严格落实国家体育总局和省体育局关于体育赛事活动管理的规章制度,履行体育赛事活动申办和审批(备案)手续,加强体育赛事活动的组织、服务和监管,提高主办、承办、协办体育赛事活动的水平。

第三十条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管理。全省性体育类社会组织应落实国家和湖北省有关规定,履行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工作职责,明确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工作要求;应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体育道德风尚,坚决抵制低质办赛、消极比赛、“默契球”和违背公序良俗、引发不良社会影响等行为,严禁在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等级评定中弄虚作假,谋取不正当利益;应积极配合反兴奋剂组织开展宣传教育以及检查调查等工作,采取措施防范兴奋剂等风险隐患,在管理权限内对兴奋剂违规等行为作出处理。

第三十一条业务培训管理。全省性体育类社会组织开展体育项目培训服务需取得相应资质,不得超出核定的业务范围,确保培训项目所需师资、教材、场地、器材等达到相应标准。面向体育类的校外培训机构,按照《湖北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执行。培训合格可颁发合格证书,未经相关行政部门授权,不得自行制定、命名、颁发各类体育从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二条志愿服务管理。全省性体育类社会组织应落实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有关要求,协助体育行政部门建立以社会体育指导员为主体,运动员、教练员、体育科技工作者、体育教师等参与的全民健身志愿服务队伍,开展传授健身技能、组织健身活动、宣传科学健身知识等线上线下志愿服务活动。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其他行业体育类社会组织、各市州、县(市、区)体育类社会组织可参照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省体育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湖北省全省性体育类社会组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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