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直属单位、机关各处室:
经局党组研究,现将《市体育局系统党政主要负责人“四个不直接分管和末位表态”制度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市体育局系统党政主要负责人“四个不直接分管和末位表态”制度实施细则
中共武汉市体育局党组
2017年2月23日
附件:市体育局系统党政主要负责人“四个不直接分管和末位表态”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及各级纪委全会精神,进一步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切实加强对局系统党政主要负责人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现象的发生,根据市委、市纪委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包括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政主要领导。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四个不直接分管和末位表态”是指:党政主要负责人实行不直接管人事、财务、物资采购和工程建设制度。末位表态是指党政主要负责人在“三重一大”(即: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事项讨论表态时,最后一个发言,阐明观点意见。
第二章 分工、职责和权限
第四条 局机关及局直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不得直接分管人事、财务、物资采购和工程建设工作。领导班子3人以上的单位,经集体研究,由班子其他成员按分工具体分管;领导班子成员为2人的单位,共同管理人事、财务、物资采购和工程建设工作,相关事项由主要领导终审。
第五条 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和目标要求,做到权力和责任相统一。
第六条 实行“四个不直接分管和末位表态”,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人事、财务、物资采购和工程建设工作负总责,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七条 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支持分管领导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地开展工作,指导和督促分管领导认真履行职责。凡“三重一大”事项均须领导班子集体研究讨论。领导班子会议上,党政主要负责人不得首先表态或个人定调,须经每位班子成员逐一发表意见和看法、阐明依据和理由、表达明确观点后,党政主要负责人最后在综合各方面情况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态度和意见,然后依据少数服从多数的组织原则做出决策或决定。办公室要据实记录,整理保管好相关档案。紧急突发事件未经集体研究先行处置的,党政主要负责人事后应及时向班子成员通报,并有书面记录。
第八条 局机关和直属单位严格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涉及人事、财务、物资采购和工程建设工作重要问题的,经局机关职能处室、分管领导审核,报局主要领导同意后,执行落实;属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按照《市体育局党组议事规则》和《市体育局党组重大事项决策办法》执行。局机关日常固定开支外的所有预算支出严格执行以下程序:
1. 支出预算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经办处室填写相关业务事前审批单,交经办处室负责人审查后,经济处负责人拟出审核意见,报经办处室分管局领导审核,呈局长核准,提交局党组会或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2.支出预算在10万元以下,1万元(含)以上的: 经办处室填写相关业务事前审批单,交经办处室负责人审查后,经济处负责人拟出审核意见,报经办处室分管局领导审核后执行。
3. 支出预算在1万元以下,3000元(含)以上的: 经办处室填写相关业务事前审批单,交经办处室负责人审查后,经济处负责人拟出审核意见,报经办处室分管局领导审批通过后执行。
4. 支出预算在3000元以下的: 经办处室填写相关业务事前审批单,交经办处室负责人审查后,报经济处负责人审批通过后执行。
直属单位支出预算10万元以上的业务,经所属单位班子成员审议通过后,报分管单位的局领导同意后执行。直属单位支出预算10万元以内的业务应根据局机关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单位相应制度。
第三章 制度建设和风险防范
第九条 局机关及各直属单位要根据相关人事、财务、物资采购和工程建设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本单位人事、财务、物资采购和工程建设等各项规章制度,并报局机关党委(局机关纪委)备案。
第十条 严格执行中央关于《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局机关成立以局党组书记为组长,局机关分管组织人事工作领导和分管经济工作领导为副组长,局体育经济处、局政治处和局机关党委(局机关纪委)共同参与的局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主要职能为在党政主要负责人任职期间晋升、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前,必须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具体分工为:局政治处负责开出经济责任审计名单;局体育经济处负责委托专业审计公司审计,审计结果报政治处;政治处将审计结果报局党组审定。
第十一条 加强腐败风险预警防控工作。从人事、财务、物资采购和工程建设存在的薄弱环节入手,组织查找思想道德风险、岗位职责风险、业务流程风险、制度机制风险和外部环境风险,按风险发生几率或危害损失确定风险等级,深入开展腐败风险教育,有针对性地制定预警防控措施,形成职责明确、程序严密、运行科学、管理有效的防控工作模式。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加强对分管领导行使权力情况的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听取本单位人事、财务、物资采购和工程建设等工作开展情况的汇报。分管领导要主动接受主要领导和班子其他成员的监督,每半年将分管工作情况在班子成员会上进行汇报。
第十三条 结合推进党务、政务公开,提高工作的透明度。对“四个不直接分管和末位表态”的分工、职责、权限、工作流程和工作纪律等要通过一定方式在本单位公开。
第十四条 “党政主要负责人四个不直接分管和末位表态”实施细则的贯彻落实,在局党组的领导下,由局机关党委(局机关纪委)牵头负责监督检查工作,局办公室、局体育经济处、局政治处等部门加强配合。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未落实本实施细则的,按照《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视其情况给予党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我局其他有关规定凡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经局党组研究,现将《市体育局系统党政主要负责人“四个不直接分管和末位表态”制度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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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武汉市体育局党组
2017年2月23日
附件:市体育局系统党政主要负责人“四个不直接分管和末位表态”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及各级纪委全会精神,进一步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切实加强对局系统党政主要负责人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现象的发生,根据市委、市纪委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包括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政主要领导。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四个不直接分管和末位表态”是指:党政主要负责人实行不直接管人事、财务、物资采购和工程建设制度。末位表态是指党政主要负责人在“三重一大”(即: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事项讨论表态时,最后一个发言,阐明观点意见。
第二章 分工、职责和权限
第四条 局机关及局直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不得直接分管人事、财务、物资采购和工程建设工作。领导班子3人以上的单位,经集体研究,由班子其他成员按分工具体分管;领导班子成员为2人的单位,共同管理人事、财务、物资采购和工程建设工作,相关事项由主要领导终审。
第五条 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和目标要求,做到权力和责任相统一。
第六条 实行“四个不直接分管和末位表态”,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人事、财务、物资采购和工程建设工作负总责,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七条 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支持分管领导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地开展工作,指导和督促分管领导认真履行职责。凡“三重一大”事项均须领导班子集体研究讨论。领导班子会议上,党政主要负责人不得首先表态或个人定调,须经每位班子成员逐一发表意见和看法、阐明依据和理由、表达明确观点后,党政主要负责人最后在综合各方面情况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态度和意见,然后依据少数服从多数的组织原则做出决策或决定。办公室要据实记录,整理保管好相关档案。紧急突发事件未经集体研究先行处置的,党政主要负责人事后应及时向班子成员通报,并有书面记录。
第八条 局机关和直属单位严格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涉及人事、财务、物资采购和工程建设工作重要问题的,经局机关职能处室、分管领导审核,报局主要领导同意后,执行落实;属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按照《市体育局党组议事规则》和《市体育局党组重大事项决策办法》执行。局机关日常固定开支外的所有预算支出严格执行以下程序:
1. 支出预算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经办处室填写相关业务事前审批单,交经办处室负责人审查后,经济处负责人拟出审核意见,报经办处室分管局领导审核,呈局长核准,提交局党组会或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2.支出预算在10万元以下,1万元(含)以上的: 经办处室填写相关业务事前审批单,交经办处室负责人审查后,经济处负责人拟出审核意见,报经办处室分管局领导审核后执行。
3. 支出预算在1万元以下,3000元(含)以上的: 经办处室填写相关业务事前审批单,交经办处室负责人审查后,经济处负责人拟出审核意见,报经办处室分管局领导审批通过后执行。
4. 支出预算在3000元以下的: 经办处室填写相关业务事前审批单,交经办处室负责人审查后,报经济处负责人审批通过后执行。
直属单位支出预算10万元以上的业务,经所属单位班子成员审议通过后,报分管单位的局领导同意后执行。直属单位支出预算10万元以内的业务应根据局机关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单位相应制度。
第三章 制度建设和风险防范
第九条 局机关及各直属单位要根据相关人事、财务、物资采购和工程建设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本单位人事、财务、物资采购和工程建设等各项规章制度,并报局机关党委(局机关纪委)备案。
第十条 严格执行中央关于《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局机关成立以局党组书记为组长,局机关分管组织人事工作领导和分管经济工作领导为副组长,局体育经济处、局政治处和局机关党委(局机关纪委)共同参与的局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主要职能为在党政主要负责人任职期间晋升、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前,必须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具体分工为:局政治处负责开出经济责任审计名单;局体育经济处负责委托专业审计公司审计,审计结果报政治处;政治处将审计结果报局党组审定。
第十一条 加强腐败风险预警防控工作。从人事、财务、物资采购和工程建设存在的薄弱环节入手,组织查找思想道德风险、岗位职责风险、业务流程风险、制度机制风险和外部环境风险,按风险发生几率或危害损失确定风险等级,深入开展腐败风险教育,有针对性地制定预警防控措施,形成职责明确、程序严密、运行科学、管理有效的防控工作模式。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加强对分管领导行使权力情况的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听取本单位人事、财务、物资采购和工程建设等工作开展情况的汇报。分管领导要主动接受主要领导和班子其他成员的监督,每半年将分管工作情况在班子成员会上进行汇报。
第十三条 结合推进党务、政务公开,提高工作的透明度。对“四个不直接分管和末位表态”的分工、职责、权限、工作流程和工作纪律等要通过一定方式在本单位公开。
第十四条 “党政主要负责人四个不直接分管和末位表态”实施细则的贯彻落实,在局党组的领导下,由局机关党委(局机关纪委)牵头负责监督检查工作,局办公室、局体育经济处、局政治处等部门加强配合。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未落实本实施细则的,按照《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视其情况给予党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我局其他有关规定凡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