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
无障碍
网站支持IPv6
最新:
 首页>>政务信息公开>>政策>>其他主动公开文件

2022年体育企业相关优惠支持政策汇总

索 引 号011043137/2022-38544分    类体育
发布机构湖北省体育局发文日期2022-11-08
文    号有 效 性有效








序号政策分类内容文件名称文件编号发布日期执行部门备注
1(一)
税费政策
暂免征收加工贸易企业内销税款缓税利息至2022年底,稳定加工贸易发展,减轻企业负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跨周期调节进一步稳外贸的意见》国办发〔2021〕57号2021年12月29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2“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第二条)
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相关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2022年1月29日财政部、税务总局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3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2022年3月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一条、第三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2022年3月3日财政部、税务总局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5“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本公告所称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第一条、第二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2022年3月3日财政部、税务总局①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②生活性服务业共十二大领域,包括体育服务。
6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2022年3月2日财政部、税务总局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7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2022年3月1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8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10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2022年3月2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9(一)
税费政策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2022年3月2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执行期限为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10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2022年3月23日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11延长阶段性税费缓缴政策,将2021年四季度实施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延续实施6个月。扩大地方“六税两费”减免政策适用主体范围,加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力度。《关于印发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产业〔2022〕273号2022年2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税务总局
“六税两费”: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12鼓励各地根据条例授权和本地实际,2022年对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给予减免。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财金〔2022〕271号2022年2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税务总局

13按规定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从月销售额10万元提高到15万元。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持续深化一流营商环境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2〕2号2022年1月2日

14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符合规定条件的,在3年内按每人每年7800元为限额依法享受税收减免。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符合规定条件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法享受税收减免。《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才聚荆楚”工程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1〕44号2021年10月1日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人社厅
15对省内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批发和零售、住宿和餐饮等行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省内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提振重点消费促进消费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1〕39号2021年8月28日省税务局、省财政厅、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执行期限为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16对省内批发和零售、住宿和餐饮等行业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所得税。《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提振重点消费促进消费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1〕39号2021年8月28日省税务局、省财政厅、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172022年,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和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关于印发湖北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鄂发改服务〔2022〕113号2022年3月29日省税务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182022年,将服务业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纳入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减征适用范围,并按规定在50%税额幅度内减征。《关于印发湖北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鄂发改服务〔2022〕113号2022年3月29日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192022年,对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服务业市场主体,经税务机关核准,依法减征或者免征。《关于印发湖北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鄂发改服务〔2022〕113号2022年3月29日省税务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20(一)
税费政策
2022年,服务业中小微企业当年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可减半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关于印发湖北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鄂发改服务〔2022〕113号2022年3月29日省税务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21对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2022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依法减征或者免征。《关于印发湖北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鄂发改服务〔2022〕113号2022年3月29日省住建厅、省税务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22返乡创业企业按规定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依法落实减免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税费减免政策。对返乡创业企业中月销售额15万元及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免征增值税。按照国家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对返乡创业企业中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返乡创业人员个体工商户经营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省人社厅 省发改委 省财政厅 省自然资源厅 省住建厅 省农业农村厅 省商务厅 省市场监管局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省税务局 人行武汉分行 关于深入实施“我兴楚乡•创在湖北” 返乡创业行动计划的通知》鄂人社发〔2021〕36号2021年12月28日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执行期限为2021年12月28日至2025年12月31日。
23(二)
财政金融政策
加强对银行支持制造业发展的考核约束,2022年推动大型国有银行优化经济资本分配,向制造业企业倾斜,推动制造业中长期贷款继续保持较快增长。《关于印发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产业〔2022〕273号2022年2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保监会
24引导银行用好2021年两次降低存款准备金率释放的2.2万亿元资金,发挥好货币政策工具的总量和结构双重功能,优先支持困难行业特别是服务业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财金〔2022〕271号2022年2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保监会
25发挥好支持普惠小微的市场化工具引导作用,对地方法人银行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1%提供激励资金,用好4000亿元再贷款滚动额度,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困难行业特别是服务业领域的倾斜力度。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财金〔2022〕271号2022年2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保监会
26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零售业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积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续保续贷。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向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资、提供融资担保费用补贴。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财金〔2022〕271号2022年2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保监会
27加大出口信用保险对中小微企业的服务支持力度,扩大中小微外贸企业覆盖面和承保规模,针对性降低中小微企业投保成本,优化理赔追偿服务措施。《商务部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关于加大出口信用保险支持 做好跨周期调节进一步稳外贸的工作通知》商财函〔2022〕54号2022年2月21日商务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28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及其合作担保机构有序开展总对总的“见贷即保”批量担保业务,为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提供信贷支持,合理分担贷款风险。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首贷户贷款提供担保。鼓励保险机构稳步开展小微企业融资性信保业务,对优质小微企业给予费率优惠。《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2022年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2〕37号2022年4月6日中国银保监会
29对确有还款意愿和吸纳就业能力、存在临时性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统筹考虑展期、重组等手段,按照市场化原则自主协商贷款还本付息方式。《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2022年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2〕37号2022年4月6日中国银保监会
30(二)
财政金融政策
对依照《电子商务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无须申领营业执照的个体经营者,应比照个体工商户,在同等条件下给予金融支持。《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2022年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2〕37号2022年4月6日中国银保监会
31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在工程建设、招投标等领域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保函和保证保险产品,减轻企业保证金占款压力。《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2022年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2〕37号2022年4月6日中国银保监会
32免除上市公司2022年上市初费和年费、网络投票服务费等费用,减轻企业负担。《证监会 国资委 全国工商联关于进一步支持上市公司健康发展的通知》证监发〔2022〕36号2022年4月11日中国证监会、国资委、全国工商联
33将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提高至500万元,对贷款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贴息,省级财政按1%给予奖补。对招用高校毕业生等人员就业的小微企业,未达到创业担保贷款招用人员规定比例的,可根据新招用符合条件人数按每人10万元的额度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全额贴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地方财政贴息)。《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才聚荆楚”工程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1〕44号2021年10月1日省财政厅、省人社厅,人行武汉分行,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34对服务疫情防控的外贸企业免收担保费、再担保费;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小微外贸企业,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再担保费减半征收。《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持续深化一流营商环境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2〕2号2022年1月2日

35对已获得融资支持的中小微企业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可予以延期或续贷,并适当降低贷款利率。《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提振重点消费促进消费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1〕39号2021年8月28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武汉分行
36鼓励金融机构对减免房屋租金的出租人给予基于房屋租金收入的优惠利率质押贷款等支持。《关于印发湖北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鄂发改服务〔2022〕113号2022年3月29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
372022年安排不低于300亿元的支农支小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为小微企业发放优惠利率贷款,安排不少于160亿元的再贴现支持中小微企业缓解占款压力,优先支持困难行业特别是服务业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关于印发湖北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鄂发改服务〔2022〕113号2022年3月29日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
38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餐饮、零售企业免费开展员工定期核酸检测,对企业防疫、消杀支出给予补贴支持。2022年原则上给予餐饮、零售企业员工定期核酸检测不低于50%比例的补贴支持。《关于印发湖北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鄂发改服务〔2022〕113号2022年3月29日省财政厅、省卫健委、省商务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39建立健全重点文旅、体育企业项目融资需求库并定期更新,引导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预期发展前景较好的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乡村旅游经营单位、星级酒店、旅行社、健身场所等重点文旅体育市场主体加大信贷投入。《关于印发湖北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鄂发改服务〔2022〕113号2022年3月29日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文旅厅、省体育局等
40对于小微文旅体育企业信贷融资,不得在贷款合同中约定提前还款或延迟用款违约金,取消法人账户透支承诺费和信贷资信证明费。降低担保、再担保收费比例,对符合条件的小微文旅体育企业的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按照每年不高于1%收取担保费,再担保费率按协议征收,最高每年不超过0.2%。对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的文旅体育企业,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完善续贷方式,对符合续贷条件的文旅体育企业按正常续贷业务办理,保障续贷需求不断档。《关于印发湖北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鄂发改服务〔2022〕113号2022年3月29日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省文旅厅、省体育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41(二)
财政金融政策
鼓励金融机构为符合条件的文旅体育企业发放普惠小微信用贷款。将文旅体育业作为“4321”新型政银担合作体系重点支持行业,设立“再担文旅贷”“农担乡村文旅贷”等新模式,将文旅体育企业和有关工作室、个体工商户纳入服务范围。《关于印发湖北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鄂发改服务〔2022〕113号2022年3月29日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省文旅厅、省体育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4321”新型政银担合作: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湖北省再担保集团、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地方政府分别按4:3:2:1的比例承担风险责任。
42建设一批特色突出的返乡创业园(基地),有条件的市、县可制定场租物业费减免、水电暖费定额补贴、厂房生产设备补贴等优惠政策,对入驻园区的返乡创业经营实体给予场租物业费减免、水电暖费定额补贴等,对返乡创业企业自主建设或租赁厂房购置生产设备的给予一定补贴,降低创业者经营成本。《省人社厅 省发改委 省财政厅 省自然资源厅 省住建厅 省农业农村厅 省商务厅 省市场监管局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省税务局 人行武汉分行 关于深入实施“我兴楚乡•创在湖北” 返乡创业行动计划的通知》鄂人社发〔2021〕36号2021年12月28日省发改委、省人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等执行期限为2021年12月28日至2025年12月31日。
43返乡创业人员在创业地享受与当地劳动者同等创业扶持政策,按规定享受创业培训补贴、吸纳就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税费优惠、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等扶持政策。将返乡创业纳入招商引资计划,返乡创业项目享受与外地客商同等优惠政策,对返乡创业人员引进项目、资金和技术的,按招商引资相关政策给予奖励。各类返乡创业人员5年内在本地首次创业办理注册登记,自注册登记之日起经营6个月、带动就业3人及以上的,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已享受过其他一次性创业补贴的除外。《省人社厅 省发改委 省财政厅 省自然资源厅 省住建厅 省农业农村厅 省商务厅 省市场监管局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省税务局 人行武汉分行 关于深入实施“我兴楚乡•创在湖北” 返乡创业行动计划的通知》鄂人社发〔2021〕36号2021年12月28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执行期限为2021年12月28日至2025年12月31日。
44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优化贷款审批流程,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者提供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个人贷款总额度的10%。将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提高至500万元,对贷款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贴息,省级财政按1%给予奖补。《省人社厅 省发改委 省财政厅 省自然资源厅 省住建厅 省农业农村厅 省商务厅 省市场监管局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省税务局 人行武汉分行 关于深入实施“我兴楚乡•创在湖北” 返乡创业行动计划的通知》鄂人社发〔2021〕36号2021年12月28日人行武汉分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等执行期限为2021年12月28日至2025年12月31日。
45(三)
社保政策
2022年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在2022年度将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60%最高提至90%。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财金〔2022〕271号2022年2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46允许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结余较多的省份对零售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符合条件的零售企业提出申请,经参保地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缓缴,期限不超过一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财金〔2022〕271号2022年2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省级人民政府

47(三)
社保政策
2022年,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4月30日。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含30人)以下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企业,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9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参照实施。《关于印发湖北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鄂发改服务〔2022〕113号2022年3月29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48对餐饮、零售企业实施阶段性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缓缴期限不超过一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关于印发湖北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鄂发改服务〔2022〕113号2022年3月29日省人社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49(四)
人才政策
对吸纳见习的单位,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可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将对见习期未满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政策延续至2022年底。见习单位支出的见习补贴相关费用,不计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符合税收法律及其有关规定的支出,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部门关于实施百万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11号2022年3月8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等
50对中小微企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含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分别给予企业和个人1000元/人的一次性就业补贴。《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持续深化一流营商环境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2〕2号2022年1月2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51对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就业或自主创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地财政可给予租房和生活补贴,补贴标准和补贴期限由各地自行确定。《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才聚荆楚”工程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1〕44号2021年10月1日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住建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52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在省内初次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6个月以上且带动就业2人及以上的,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上述初创组织在登记注册1年内、招用人员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2万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才聚荆楚”工程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1〕44号2021年10月1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53鼓励引导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对见习单位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补贴标准提高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超过50%的单位,按留用人数给予1000元/人的奖补。见习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才聚荆楚”工程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1〕44号2021年10月1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团省委,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54(五)
价格政策
整合差别电价、阶梯电价、惩罚性电价等差别化电价政策,建立统一的高耗能行业阶梯电价制度,对能效达到基准水平的存量企业和能效达到标杆水平的在建、拟建企业用电不加价,未达到的根据能效水平差距实行阶梯电价,加价电费专项用于支持企业节能减污降碳技术改造。《关于印发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产业〔2022〕273号2022年2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
55严格落实工商用户建筑区划红线外用水用气工程安装“零投资”。实现全省用电报装容量160千瓦及以下的小微企业用电报装“零投资”。《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持续深化一流营商环境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2〕2号2022年1月2日

56(六)
土地政策
保障纳入规划的重大项目土地供应,支持产业用地实行“标准地”出让,提高配置效率;支持不同产业用地类型按程序合理转换,完善土地用途变更、整合、置换等政策;鼓励采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供应等方式供应产业用地。《关于印发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产业〔2022〕273号2022年2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
57统筹安排相关产业用地,切实保障返乡创业用地需求。加大对返乡创业人员从事新产业新业态发展用地的支持。移民搬迁旧宅基地腾退节余的建设用地指标和村庄建设用地整治复垦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优先用于返乡创业生产经营。盘活工厂、公用设施等的闲置房产、空闲土地,结合交通区位、产业基础、生产条件等实际情况,依法依规实施改造利用,为返乡创业人员提供低成本生产和办公场地。创新土地流转政策,鼓励承包农户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及入股等方式流转承包地,鼓励长期外出务工的农民家庭将相对闲置的承包地集中流转给返乡创业企业,用于农业生产经营。拓展农村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改革试点,鼓励针对返乡创业人员和企业先行先试。《省人社厅 省发改委 省财政厅 省自然资源厅 省住建厅 省农业农村厅 省商务厅 省市场监管局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省税务局 人行武汉分行 关于深入实施“我兴楚乡•创在湖北” 返乡创业行动计划的通知》鄂人社发〔2021〕36号2021年12月28日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省农业农村厅等执行期限为2021年12月28日至2025年12月31日。
58(七)
消费政策
优化完善疫情防控措施,引导公园、景区、体育场馆、文博场馆等改善设施和服务条件、结合实际延长开放时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释放消费潜力促进消费持续恢复的意见》国办发〔2022〕9号2022年4月20日

59鼓励各地区围绕商业、文化、旅游、体育等主题有序建设一批设施完善、业态丰富、健康绿色的消费集聚区,稳妥有序推进现有步行街设施改造和业态升级,积极发展智慧商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释放消费潜力促进消费持续恢复的意见》国办发〔2022〕9号2022年4月20日

60适应乡村旅游、民宿、户外运动营地及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小规模用地需要,积极探索适宜供地方式,鼓励相关设施融合集聚建设。《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释放消费潜力促进消费持续恢复的意见》国办发〔2022〕9号2022年4月20日

61积极实施冰雪旅游发展行动计划,大力拓展冰雪竞赛表演市场,打造冰雪运动品牌赛事,进一步提升北方冰雪消费参与度,充分挖掘南方冰雪消费潜力。加大冰雪旅游设施建设力度,推动打造健身休闲、竞赛表演、运动培训、文化体验一体化的室内外冰雪消费场景。支持社会力量建设智能健身房、开发在线健身课程。《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近期促进消费工作的通知》发改就业〔2022〕77号2022年1月1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
622022年发放1500万元体育消费券,带动体育消费。《关于印发湖北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鄂发改服务〔2022〕113号2022年3月29日省体育局
63(八)
其他政策
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屋,2022年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租金。各地可统筹各类资金,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扶。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财金〔2022〕271号2022年2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64各中央企业对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参照国家行政区划标准)内承租中央企业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当年6个月租金(四季度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的,要通过当年退租或下年减免等方式足额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租金。《关于做好2022年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租减免工作的通知》国资厅财评〔2022〕29号2022年3月23日国资委
65(八)
其他政策
取消港口设施保安费的政府定价,将其纳入港口作业包干费作为子项,该子项收费标准不得高于原收费标准。定向降低引航(移泊)费基准费率。进出长江干线港口的150米及以下中国籍船舶,由船方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使用拖轮。《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并港口收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交水发〔2022〕26号2022年2月24日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66减少工程建设领域涉企保证金,招标人要求投标人递交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1%,且最高不超过50万元,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1.5%。《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持续深化一流营商环境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2〕2号2022年1月2日

67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免收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采购文件工本费。《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持续深化一流营商环境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2〕2号2022年1月2日

682022年,对承租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包括国有全资、控股和实际控制企业)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3个月租金,位于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减免6个月。《关于印发湖北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鄂发改服务〔2022〕113号2022年3月29日省财政厅、省政府国资委、省机关事务局、省住建厅
69对安装使用集装箱运输专用ETC、合法装载的、通行湖北省高速公路的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在5%基本优惠的基础上,再给予省内通行费9折优惠。《关于印发湖北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鄂发改服务〔2022〕113号2022年3月29日省交通运输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上一篇: 体育总局关于设立和调整部分项目《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的通知
下一篇: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22—2025年)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