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检查主体:
武汉市体育局
二、行政检查事项和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1995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百零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做出处理。”
第一百零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体育行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体育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2、《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0号)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3、《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发布)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对经营者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进行检查时,体育执法人员人数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三、行政检查频次上限:
每个企业平均每个季度最多一次,全年不超过四次。
四、行政检查标准:
1、国家质监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标准》;
2、武汉市体育局印发的《武汉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五、专项检查计划:
1、冬春季雨雪灾害及防火安全专项检查;
2、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场所年度检查;
3、“中秋”、“国庆”等节假日期间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4、冰雪场所专项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