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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指引 市体育局关于印发《武汉市体育局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法定办理途径指引》的通知


各区文体局,各直属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依法分类处理信访事项的要求,现将我局制定的《武汉市体育局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法定办理途径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2015年11月12日 



武汉市体育局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法定办理途径指引(试行) 

一、行政确认类法定途径 

(一)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确认 

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十一条;《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一条;《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6号)第十四条;《武汉市全民健身条例》第二十七条。 

要求:1. 获得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称号后累计(以工作注册为准)开展志愿服务两年以上;2. 基本掌握体育健身和竞赛的理论与方法,能够承担一项体育健身技能的传授和指导工作;3. 基本掌握全民健身活动组织管理的理论与方法,熟悉全民健身工作的特点,能够承担基层全民健身活动的计划、实施和总结工作;4. 在社区(行政村)、单位开展志愿服务产生良好效果和影响;5. 具有指导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能力。 

需提交的材料:1. 社会体育指导员等级技术申请表(原件);2. 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及一寸彩照2张。 

(二)体育市场从业人员特殊从业资格认定 

法定依据:《湖北省体育市场管理条例》(1996 年11 月22 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通过,1996 年11 月22 日公布施行)第十九条。

要求:参加相关培训、考核合格。 

需提交的材料:1. 申请报告;2. 申请人学历、工作经历、技术职称等情况证明材料;3. 参加相关培训、考核情况证明材料。 

(三)市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认定 

法定依据:《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管理办法》(体青字〔2013〕10号)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 

要求:1. 学校重视学生体育工作,有健全的体育组织管理机构。2. 学校必须具备开展特色项目课余训练的场地、器材及师资条件并达到国家规定的配备标准。3. 学校必须保证学生每天有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全体学生必须学会一至二项体育健身手段与方法,并初步掌握本校普及的特色项目运动技能。4. 学校有班级、年级、校特色项目代表队,全校运动会形成制度,并将特色项目列为运动会比赛项目。5. 学校特色项目代表队课余训练经费有保证,代表队每周训练不少于三次,每次训练不少于90分钟。 

需提交的材料:1. 区体育、教育部门申报推荐请示;2.申报学校评定工作的情况报告;3. 近三年开展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工作的总结;4. 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申报书。 

二、复核申诉途径 

(一)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提出信访事项的,均应首先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再向与原处理机关同级的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同时明确告知其也可以不经复核,直接向与原处理机关同级的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 
  1. 处分; 
  2. 辞退或者取消录用(含公务员录用考试报考者因被认定为违纪违规而被取消录用); 
  3. 降职; 
  4. 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 
  5. 免职; 
  6. 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 
  7. 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 
  8. 公务员考录工作中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对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不服的; 
  9.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 

(二)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向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 

(三)公务员录用考试报考者对所认定的违纪违规事实有异议,提出信访事项的,只能向作出处理的机关(机构)进行陈述和申辩。 

(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分、处理不服,提出信访事项的,应按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1. 处分; 
  2. 清退违规进人; 
  3. 撤销奖励; 
  4. 考核定为基本合格或者不合格; 
  5. 未按国家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待遇; 
  6. 法律、法规、规章确定可以提出申诉、再申诉的其他人事处理。 

三、信息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获取市体育部门政府信息,提出信访事项的,应按政府信息公开途径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四、行政监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市体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有权向监察机关提出控告或者检举。监察机关应当受理举报并依法调查处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将处理结果等情况予以回复。 

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执法、廉政、效能情况进行监察,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 
(二)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 
(三)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四)受理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 
监察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组织协调、检查指导政务公开工作和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工作。 

五、信访 

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不在前述指引项目之列,同时符合《信访条例》规定的,市区体育部门应按信访事项予以受理;

下列信访投诉请求,不作为信访事项处理: 

  1. 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以及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各级体育信访工作机构不予受理; 
  2. 对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或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来访事项的,以及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未提出复查(复核)请求而到上级机关再次信访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3. 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未请求复查(复核)的,以及已经省、市人民政府复查复核机构审核认定办结或已经复查复核终结备案,并录入全国信访信息系统的信访事项,信访人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体育信访工作机构不再受理。 

 


市体育局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法定途径清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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